第十八条
有效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综合执法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或者投诉举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法规另有特定时限要求的除外。
查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行为时,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进入违法现场调查取证;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配合。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对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照片、视(音)频等相关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案件证据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