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原则,决定将与住宅小区密切相关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