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住宅小区治理创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原则,决定将与住宅小区密切相关且基层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