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未按照规定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的,或者净含量的规格、数列选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