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计量器具的配备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