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计量行政部门在市计量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计量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