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核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