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核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