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关运行保障有关政策、制度和标准,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