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事务政策共研、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能源节约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