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事项/第二节 资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下列资产纳入本级公物仓管理:(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四)因机关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腾出的资产;(五)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六)其他可以共享共用的设备设施等资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