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市逐步推行与节约型机关建设和资产节约集约使用相适应的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制度,推动资产循环利用和共享共用,节约公共财政资金,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明确公物仓资产的入仓标准、流程规范、财务核算和绩效评价机制,健全共享共用资产目录,加强对公物仓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公物仓统一管理信息化平台,以资产卡片记载的信息为依据,实现公物仓资产入仓、在仓和出仓的动态管理,发挥公物仓优先配置资产的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区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区级资产公物仓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