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下列资产纳入本级公物仓管理: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行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因机关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腾出的资产;

(五)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六)其他可以共享共用的设备设施等资产。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