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学前教育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