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完善质量评估标准,定期对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的保育教育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