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监督。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