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加油站;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排渍口;

(六)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七)经营餐饮业;

(八)养殖珍珠、沤制黄麻;

(九)从事网箱、拦网、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

(十)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

(十一)建造坟墓;

(十二)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十三)本条例第十五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