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五)从事围湖造田、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