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排污口;(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使用毒鱼、炸鱼等方法进行捕捞;(五)从事围湖造田、围库筑坝等破坏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