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三)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本条例第十六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政监察、渔政监察和水质监测等公务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