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加油站;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砂石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设置排渍口;
(六)从事取土、采砂、采矿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七)经营餐饮业;
(八)养殖珍珠、沤制黄麻;
(九)从事网箱、拦网、投饵、施肥等养殖活动;
(十)破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湿地以及相关植被;
(十一)建造坟墓;
(十二)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十三)本条例第十五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