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河长制,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或者湖长(以下统称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或者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机制。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塘坝、沟渠等。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