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管理第十条有效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和其他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