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进入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执行公务和施工任务的车辆应当持有南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景区车辆通行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景区车辆通行证。

进入古镇景区东街、西街、南街、御街、北支街的车辆应当遵守南岳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通行时段规定,拖拉机和核定载重超过五吨的车辆不得驶入上述区域。

法律、法规对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抢险、救援车辆通行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