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南岳区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修缮,应当保持历史文化风貌,与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

南岳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南岳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风貌控制专项规划,报南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