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科学进行评估论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