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诚信规范经营。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