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医疗保障相关的具体事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医疗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