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