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或者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