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本省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罕见病用药保障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单独筹资,建立由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和社会慈善组织等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罕见病用药保障资金纳入省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罕见病用药保障范围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罕见病目录,对药品有效性等进行专家论证,并开展价格谈判后确定。
罕见病用药保障由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同具备罕见病诊断和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符合罕见病用药保障规定的参保人员,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用药治疗和待遇保障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