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支持医疗互助有序规范发展。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医疗互助。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慈善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