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五的部分,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