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三节 医疗救助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发生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