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医疗救助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等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