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章 医疗保障体系/第三节 医疗救助第二十六条有效医疗救助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类别等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