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河道综合整治,定期对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优化通航环境,提高通航能力,发挥大运河内河水运主通道功能。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航运管理,合理限定船舶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文化遗产的损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