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全面阐释大运河所承载的历史文化内涵,提炼升华大运河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优化活态传承、创新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空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重大战略,分级分类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项目库,推动大运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