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水系治理,完善大运河沿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提升大运河水质。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河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塘浦圩田、桑基鱼塘等生态生产模式的保护和发展,展现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农业文化。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