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河道综合整治,定期对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优化通航环境,提高通航能力,发挥大运河内河水运主通道功能。

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航运管理,合理限定船舶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文化遗产的损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