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水系治理,完善大运河沿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和提升大运河水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河岸、湿地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塘浦圩田、桑基鱼塘等生态生产模式的保护和发展,展现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农业文化。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