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在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
在大运河苏州段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