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第二十五条有效乘客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三)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统一应急救援标识、报警装置和电梯零部件;(四)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