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修理费用,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