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二)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相关维保信息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后上传至电梯智慧化监管平台;

(三)至少每六个月按照本单位作业指导书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四)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预案;

(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名称及应急救援电话、维护保养信息;

(六)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

(七)除不可抗力外,接到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八)对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九)发现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同时书面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