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车;

(二)在电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车限速装置,改变电动车型号、电机型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以及技术参数;

(三)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车篷、晴雨伞、座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