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电动车生产者应当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获得准入资格,并保障其生产工艺符合法定标准。

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销售。

销售者应当履行电动车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