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介应当开展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出行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