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登记、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产品质量、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互联网信息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