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步行街、人行道等专属行人步行道路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