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