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拼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驾驶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