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驾驶人接受罚款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车辆。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