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车辆。驾驶人接受罚款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被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