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车:(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专用通道;(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三)建筑物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四)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在道路上合理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