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车: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专用通道;

(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四)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在道路上合理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