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驾驶人应当在确保消防安全的情形下为电动车充电。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区域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三)在没有防火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充电;
(四)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
(五)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
(六)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